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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物未交付单证,风险转移何去何从?

时间:2024-10-03 来源:孙元买卖

在合同法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和潜在损失的风险承担。本文将探讨当货物未交付单证时,风险转移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货物”和“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6号解释性声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商品、产品或原材料等;“风险转移”则是指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从一个当事人转移到另一个当事人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风险转移规则:目的地法(the destination rule)和装运港交货法(the FOB or the shipping point rule)。前者认为只有在买方所在地的目的地完成交付后,风险才会转移给买方;而后者则在卖方完成装船手续并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时即视为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货物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交所有必要的单证,例如提单、舱单或者保险凭证等,那么风险的转移可能会变得复杂。这是因为这些文件不仅是证明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也是处理货物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键工具。如果没有这些文件,买方可能会发现很难接管货物或在出现问题时寻求救济。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了在没有必要单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509条规定,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提供必要的文件,则风险在卖方应提供该文件的日期起移交给买方。同样地,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34条也提供了类似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前所述,CISG的第80条明确指出,即使没有单证,只要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处置,风险就会转移给他。这意味着即使缺少某些官方文件,只要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卖方就不必再为货物的安全负责。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法律对货物未交付单证时的风险转移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卖方不能立即提供必要的文件,他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提供。在此期间,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
  2. 如果卖方永远无法提供所需的文件,那么风险可能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这个时间点可能是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其他事先约定的条件达成之时。
  3.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采取灵活的态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何时才是最公平的风险转移时刻。这可能涉及考虑到交易双方的诚信行为以及对整个供应链的影响等因素。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争议并确保顺利进行交易,各方应该清楚地了解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框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这有助于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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